《个体户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体户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