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县与县之间转学办理程序如下,1.转出学校开具义务教育学生转学联系函。2.家长持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联系函等到学区内所属学校申请转学。3.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复函给转出学校。4.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材料。5.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6.转入学校接受转学材料并经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安排到相应年级入学。此外,转出手续学生因户口迁出等而要求转出学籍,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附学籍档案材料,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二十二、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