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定罪中,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吸毒者可否为证人?其证词能否成立?

2025-05-09 22: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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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除上述人不能 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

利益条件。在实践中,存在着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现象,亦即存在着身份竞合的问题。这种身份的竞合,不利于维护程序正义,有必要对证人的利益条件进行限定:Ⅰ、证人仅为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或审理结果无利害关系;Ⅱ、证人与诉讼中其他参与人出现身份竞合时,只能以一种身份在诉讼中出现;Ⅲ、证人提供对与其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回答2:

:(一)可以作证人的人: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人;

4、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人;

5、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不可以做证人的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检察人员。
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吸毒者可以为证人。

回答3:

可以成为证人,但证词的效力就很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