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忘了取卡我取了钱犯法吗

2025-05-17 1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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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争论1。最大的争论是许的作为到底是触犯盗窃罪还是不正当得利?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主观恶性程度上都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主要有两点:从客观上,前者实现不法占有方式不是非法的,行为人不是采取主动的作为方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结果发生,而是因为财物持有人的主观过错造成行为人被动得利的结果。而后者是以非法手段,采取作为的方式,积极窃取他人财物,即乘所有人、持有人对财物看管不严等情况秘密窃取其财物;从主观上看,前者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对他人财物虽有占有之意,但并未主动追求,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盗窃行为则不同,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抱着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大。
  
  很显然许在明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元的情况下,分171次取走17.5万元是存在主观故意的。如果说第一次取出1000元,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只被扣除了1元钱离开并将这1000元据为己有的话。那么他最多能算个不正当得利和侵占罪。但后来的170次取款行为很显然有自己的主观非法占有他人财富之目的的意愿。
  争论2。用自己的卡从ATM机取出已经超出自己卡中的财富是不是非法占有?
  举个例子说一下。如果某人用自己家的钥匙打开别人家的大门,事后又将其家中财务洗劫一空?那么这个是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了?我们当然不可否认锁厂有一定的责任。但这个某人就没有罪了嘛?很显然不是这样的。这个某人明显的犯有盗窃罪。很显然ATM机案中的许某和这个某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争论3。是否是秘密窃取?
  再举个例子。有很多非法占有公用电缆和小区防盗门的案子,作案人总是先把自己伪装成修电缆和物业的,然后公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些最后都是以盗窃罪入案的。盗窃罪中所谓秘密窃取只是和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手段强行窃取做一个区别对待的而已!

回答2:

不当得利,犯法。

回答3:

善意取得,如果是代为保管,就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