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谁

2025-05-17 19: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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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提出”的情形,在劳动者已工作满十年的前提下,均应按照劳动者的意见确定合同期限。未签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应负相关举证责任,对此予以证明。而在“至少一方沉默”的情形下,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沉默,则按劳动者的意见处理双方续订合同事宜,若劳动者的意见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应负相关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答2: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尽相同。虽然法律规定的变化易生歧义,从而引起了学术上的争议和探讨。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无疑居于决定性位置。研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助于我们明晰歧义,定纷止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从该法条字面理解,可得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个前提。而且,从汉语语法规范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是“的”字短语,其性质和作用与其他名词短语相同,在文中只能作主语或宾语,在本法条中显然是作主语。“除……之外”系介词短语作状语,以修饰“订立”这个谓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宾语。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部分)可表述为:“当劳动者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言之,若劳动者沉默(包括双方均沉默),没有提出或表达相关意愿的,即不满足前提之一的,则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提出”的情形,在劳动者已工作满十年的前提下,均应按照劳动者的意见确定合同期限。未签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应负相关举证责任,对此予以证明。而在“至少一方沉默”的情形下,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沉默,则按劳动者的意见处理双方续订合同事宜,若劳动者的意见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应负相关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