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扩展资料:
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得到纠正。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卢荣新强奸杀人案”、“李松故意杀人案”等18起重大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均改判无罪。
对人民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共同纠错。颁布履行检察职能纠防冤错案件等系列指导意见,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等制度。
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
坚持不懈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经政法各机关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4459人,至2016年10月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监督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突出问题。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一些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现已监督纠正9222人,其中收监执行7162人。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2万余件、再审检察建议2.4万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8.3万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2.4万件。
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注重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11560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人民检察院又是公诉机关还是监督机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又是公诉机关还是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