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产抵押善意取得的一点疑惑 懂法学的高手帮忙啊!

2025-05-17 16: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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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说明你还没有展开学习,你只是刚好学到了那部分问题。等你继续学到后面就会学到这个,这是特殊规定,涉及高价值的动产标的物的,我们是采取登记原则的,不登记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原则,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作了例外规定,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对抗要件。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一般都有登记,而且往往价值较大,如果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第二,对这几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如果一律采取登记主义,不仅会影响交易便捷,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会加重登记机关的负担;第三,我国现行立法(如《海商法》第九条,《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均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实践证明登记有其合理性,应继续坚持;第四,从世界范围看,对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