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该项;
2、具体地址:可以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户主、村(居)委会负责人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