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事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 第十六条 规定 要约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生 效。 电 子方 式签 立 的 众 信 签 电 子 合同 也 适 用此 规定。 只 是要 根 据 电 子 签名法 确认要 约 信 息 到 达的 时 间。 具体 参见 下属规 定。 电 子 签 名法 :第 十一 条 数据电 文 进入 发件人 控制 之 外 的某 个 信 息 系 统 的时间 , 视为 该 数 据 电文 的 发 送时 间。收 件人 指 定 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 文的,数 据电文 进 入 该 特 定 系统 的时间 , 视 为该 数 据 电文 的接收 时间 ;未 指 定 特定 系统 的, 数据 电 文 进 入收 件 人 的 任 何系统 的首 次 时 间 , 视为 该数 据 电 文的接 收时 间。 当事人对 数据电文 的 发送 时 间 、 接 收 时间 另 有 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电子合同需要满足“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才能被法律所认可,而其中的“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就需要用实名认证技术来实现。只有用户通过了实名认证才可获得由权威的数字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然后才能够通过诚达签进行电子合同签署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