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经济补偿金(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内容,你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你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出现你却符合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综上所述,按照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是,可以要求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按照你讲的情况来说,你是在2007年12月4号进的公司,进公司的时候就签了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合同到期,双方再行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在合同到期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公司方应承担你一个月的上年度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本薪工资的平均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的计算方式分二个阶段来定,你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签订的,前者为一阶段,后者可从《劳动合同法》执行起计算。就不存在补偿金的支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