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法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错误怎样处理据原

2025-05-16 2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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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纠纷,因绝大部分都在事发后及时通知交警部门介入处理,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大部分都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简易的情形较多。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法院认定地址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传唤与答辩方式
  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回答2:

只要根据被告户籍地址送达文书,就不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