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4)外籍专家等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