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看下这个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未作修改,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分两种情形进行计算。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超过1次的年终奖金视同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以及政策解读,应合并9月份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先扣除税法规定的三险一金(合计比例为23%),再扣除3500元后,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这样的,计税本来就是按照实发月份来的
不是,如果2次中一次是8月份工资,那还是按以前交个所税缴纳个所税,9月份的按新税法交。如果合并在一起,金额大,交税的可能性大,假如2次交得工资分别是2000元和3500元,分开交那肯定不用交个所税,如果合并,按照新税法交个所税,那是{(2000+3500)-3500}×10%-105=95元,那还要交95元的个所税,那这位拿工资的员工肯定不乐意了!
国家的规定我在哪里看见是分开算税的,在哪我忘记了,如果再看见,我截图给你看看。
如果政府在这方面在如此黑得话,那肯定会引起公愤!!!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