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对外效力,因为某已为实际占有来公示自己是该物所有着,他人也根据该外观相信。
丙的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善意取得,那么享有该物所有权,如果是恶意那么则无法取得。该甲实际是无权处分人,该买卖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需要有权人的追认,但是可以被善意取得打断。
丁没有义务反还,因为他支付合理对价和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
公示原则
甲把照相机是交给乙保管
乙对照相机根本就没有所有权,甚至连使用权都没有
乙就没有权利把照相机买给丙,乙就是侵权了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
只有后面取得甲的同意,买卖合同才有效
如果甲不同意,从根本上说这个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就要返还东西,恢复成合同之前的样子
就是照相机要给甲,钱要还给丙
但同时又考虑到乙的行为对外可能造成丙误以为照相机的所有权人是乙(公示公信原则),又用差不多价值的金钱买下,丙的行为可以说是善意取得,这样的话就变成丙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丙有送给丁,所有权合法转移,丁就不需要还给甲
甲的权利如何保护?这里完全可以让乙赔偿损失
体现了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别的都同意楼上的,但是丁属于受赠与取得,并没有支付对价,不适用善意取得。
基本同意一楼观点,但丁是赠与取得,其是否应该返还相机,取决于丙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即丙是否有处分权,而丙是因善意取得而获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其作为物权所有人,当然对该相机有处分权,因此,丁没有返还相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