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 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