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于书面形式要求概述
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表现形式,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因而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各国法律往往对某些合同有形式方面的特殊要求,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书面形式要求、签字要求及原件要求。这三个方面的形式要求往往对合同的效力产生重要影响。各国法律往往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合同就不能够成立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可执行性,或者不能够实现其他合同目的(如作为证据使用)。
如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表明,合同形式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所需要的形式,这是原则。
然而,在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对合同形式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形式。但是,一些国家原有关于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或已经过时,已经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通过规定要使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而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限制或包含有限制含义。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其书面形式表现为电子通信,所以,法律对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表现为对电子通信的书面要求。
二、法律关于书面形式要求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各国对书面形式要求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如果一项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法律后果为合同不能成立或不具有法律效力。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发展现代通信手段的主要障碍。就数据电文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数据电文具有不同的性质,不一定能起到书面文件所能起到的全部作用。这就是为什么《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一种灵活的标准,考虑到采用书面文件的环境中现行要求的不同层面,采用功能等同办法时,注意到形式要求的现有等级,即要求书面文件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
例如,关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数据的要求(构成“最低要求”)不应混同于较严格的一些要求,例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或“经认证之法律文件”。